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了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預防和遏製外匯違法違規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展業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定了《銀行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適用《展業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的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監測係統,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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