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崗期(試崗期沒有工資合理嗎沒簽合同)
很多朋友想了解關於試崗期的一些資料信息,下麵是(揚升資訊www.balincan8.com)小編整理的與試崗期相關的內容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試崗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崗期隻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適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一般不包括在勞動合同內且沒有工資;試用期是企業和員工相互之間的一個選擇期間,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試用期和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和實習員工承擔的是兩種不同的義務。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備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崗和試用期有什麽區別
】:試崗期和試用期的區別:1、從法律概念上來說:試用期在相關法律裏規定:同一個用人單位與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崗期隻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適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2、從企業和員工約束性來講: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