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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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個什麽樣的組織?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在前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的倡議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1984年6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為國際奧委會的一個下屬機構正式成立,總部位於瑞士洛桑。為樹立自己在國際體育界的權威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於1994年進行了改革,成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並開始接受社會的讚助,使其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這樣幾類:
1、解決普通的爭議案件;
2、解決根據體育組織的章程上訴至法庭的案件;
3、調解社會體育團體之間的糾紛;
4、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
5、調解體育範疇內的一般性糾紛。
根據當時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該法庭的主席要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從法庭的組成人員中指定,而且該人還必須是國際奧委會委員。該法庭由60名成員組成,一切支出由國際奧委會負擔。很顯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無論從組織上還是經濟上都依附於國際奧委會。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俄羅斯,這個機構是幹嘛的?
CAS從誕生之初就有運動員不斷挑戰它的獨立、中立和公正性,挑戰它是不是仲裁機構、對案件有沒有管轄權,CAS也是不斷經曆裁決被撤銷。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俄羅斯,很多人也對有體育界“最高法院”之稱的CAS充滿了好奇:CAS為何會有如此大的權力?這究竟是怎樣的一個機構?
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商業體育的發展,各種有關體育的爭端,特別是國際性的爭端也不斷產生。因為預見到體育界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糾紛,1981年,時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薩馬蘭奇提出設立一個獨立機構,來解決各種體育有關的爭議。隨後,國際奧委會正式批準設立CAS。
1983年,CAS在瑞士洛桑開始運作,1984年6月正式成立,凱巴ⷥ熥𗴨𖦈為第一任法官。最早的CAS由60名成員組成,分別來自國際奧委會、國際體育聯合會、各國奧委會代表,以及由奧委會主席直接任命,各15個席位。
由於其是國際奧委會的下屬機構,CAS的獨立性隨後在一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受到質疑。1992年,德國馬術運動員甘德爾因為涉嫌向賽馬喂食興奮劑,而被國際馬術聯合會處以禁賽與罰款。不服判決的甘德爾上訴至CAS,結果敗訴。敗訴之後甘德爾依舊不服,他向CAS所在地瑞士繼續上訴,對仲裁法庭的有效性與中立性提出了質疑。
1993年,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對甘德爾案做出了判決,認可CAS仲裁的有效性,但也注意到了CAS與國際奧委會之間的聯係。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看來,CAS在財政上依賴國際奧委會,且國際奧委會有權修改CAS章程,這意味著當國際奧委會成為仲裁的當事方時,CAS的獨立性會受到影響與挑戰。
因此從1994年開始,CAS徹底從國際奧委會中獨立出來,由20位熟悉仲裁與體育法的高級法學家組成的“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ICAS)”進行管理。在人員組成上減少了由國際奧委會指定的人數,增加了諸如運動員委員會這樣的組織指定的人數,使該法庭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CAS開始接受社會讚助,使其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根據現行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典》第13條的規定,CAS由150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選任辦法是,先由國際奧委會、國際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奧委會各推薦30名候選人,再以各方協商的方式推選出30名能代表運動員利益的候選人,然後再推選出30名獨立於一切體育組織之外的候選人,最後由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進行任命。像以往的任何國際仲裁製度一樣,經正式任命的仲裁員要被列入對外公開的仲裁員名冊,以備當事人選用。仲裁員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仲裁員一般是由資深法律人士兼職擔任,一般都是由體育專業機構推薦的具有法律和體育方麵的專業知識的人。通常仲裁員在本國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法官、教授或律師等等。另外,在具體案件中指定仲裁員時適用回避原則,即如果某個案件涉及某國時,該國國籍的仲裁員一般都是需要回避的。
作為一個專業仲裁機構,CAS的管轄權並不是強製的,一般來說,隻有在雙方都決定將案件提交到CAS的情況下,CAS才有管轄權。國際泳聯製定的《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規則》規定,反興奮劑規則應適用於國際泳聯和每一國際泳聯成員聯合會及其成員、運動員,每名成員和運動員均被視為同意受到反興奮劑規則的約束。中國屬於國際泳聯的會員國,因此孫楊受到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的製約,因興奮劑檢測引起的爭議也就應當提交CAS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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