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代理的部分華鐵股份(000976)投資者索賠案已經收到法院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華鐵股份向投資者賠付經過核算後的損失,投資者獲得一審勝訴,該案是國內首例華鐵股份投資者發起索賠的勝訴案例。
在此前案例勝訴基礎上,目前律師團隊還在繼續推進其他後續案件的立案工作,還在繼續接受投資者的索賠委托,符合相關投資者的投資者建議保持關注。
2024年5月10日晚,華鐵股份公告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華鐵股份、宣瑞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鐵股份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一)2020年、2021年,華鐵股份子公司青島亞通達鐵路設備製造有限公司通過與伊犁遠音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中科恒通(寧夏)新能源儲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恒通)分別簽訂電池組件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的方式,開展虛假貿易,虛增收入、利潤。
2020年、2021年,華鐵股份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71,327,433.93元、119,512,192.15元,占當期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的7.64%、6.01%;虛增利潤總額19,115,044.59元、19,512,194.35元,占當期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3.17%、3.39%,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2015年,華鐵股份收購TongDaiControl(HongKong)Limited
(以下簡稱香港通達)100%股權,從而間接持有青島亞通達鐵路設備有限公司、亞通達製造100%股權;2019年,華鐵股份收購山東嘉泰交通設備有限公司51%股權。上述收購行為形成相應資產組(下稱香港通達資產組和山東嘉泰資產組)。2020年、2021年,華鐵股份在對上述資產組實施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存在未結合香港通達資產組
中相關公司業務實際情況作出合理經營預測,未考慮山東嘉泰開展的相關業務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對項目落地的業務規模預測過於樂觀等問題。2020年、2021年,華鐵股份分別少計資產減值損失30,649,440.08元、109,938,468.61元,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華鐵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根據規定,相關關聯交易事項屬於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並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華鐵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也未在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未完整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構成重大遺漏。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根據前期投資者勝訴判決,在2019年4月26日到2023年4月29日之間買入華鐵股份股票,並且在2023年4月29日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目前還可發起索賠。
(本文由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許峰律師,2008年起律師執業,執業服務範圍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領域索賠代理。十幾年來已代理近兩百隻股票的投資者勝訴或調解獲賠,同期還在代理訴訟時效內近三百隻股票的索賠案件,部分也已有勝訴以及調解獲賠先例。執業證號:13101200810965495)
